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队**号,住黄冈市黄州区**社区**队**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4月3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处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6年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处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黄州新港大道东坡小学附近接上辅导班的儿子,余某某岳父王某某也到该处接上同一辅导班的孙子。二人见面后,因王某某不让其外孙和孙子在其家中同住,二人发生争吵和推搡,其间余某某踹了王某某胸部一脚,致王某某摔倒在地,随后余某某让在旁的熟人将王某某送回家。
经黄冈市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余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伤情照片等物证照片;2.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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