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在西安市无固定居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因怀疑其妻王某某与闫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跟随其妻王某某到达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被害人闫某某的家中,与闫某某发生争吵,余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闫某某。经鉴定,闫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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