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8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乡**村**组**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宿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将本案报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不属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有限公司宿舍等处喝酒后外出买酒,走到菏泽市牡丹区**村**村之间的**处,两人发生争执,后余某某用胳膊将王某某推入河内,余某某下河欲救王某某,后因河水过多而主动中止施救,亦未报警或呼叫他人实施救助,致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溺水死亡,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尸体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坤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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