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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在巧家县****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居住于巧家县**乡**新区**房**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完毕重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与余某甲离婚后,余某某到巧家县***乡**村****社**号其前妻余某甲的哥哥余某乙家中探视其女儿时,余某乙称余某某的女儿未在他家,余某某认为余某乙故意隐藏孩子不让探视,双方发生口角,余某某认为余某乙在处理他与余某甲的感情纠纷上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遂产生报复余某乙的想法,便把要捅死和开车撞死余某乙的话使用短信发给余某乙家人进行威胁。2020年4月30日晚,余某某持胶手套、伸缩梯、电线、电胶布、电筒按照事先采点的路线到余某乙家手机店厨房旁的电杆处,将电杆上两根220伏火线接到余某乙家手机店厨房旁,由于天快亮了怕被人发现,余某某将接通的电线隐藏在余某乙家厨房旁的石棉瓦下后离开。2020年5月14日2时左右,余某某再次持胶手套、电线、胶把钳、铁线、电胶布、螺丝钉、螺丝刀、手电筒到余某乙家手机店厨房旁,将隐藏在厨房旁石棉瓦下的电线拉到厨房内,按预先思索的电路安装方案,将两根电线分别安装固定在余某乙家手机店厨房门背面的门板上,并将电线接到厨房门的门把手、垃圾铲、火钳后回到自己的住处。2020年5月14日6时许,余某乙到自家手机店厨房门口触碰门把手时,被电击伤右手中指、左手无名指。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垃圾铲一个、火钳一把、电线两根、手套一双、胶把钳一把、起子一把、电胶布一圈、升降梯一架、电筒一把。2、书证:电话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情况说明;3、证人孙某某、吴某某、余某甲、金某某、罗某某、庞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余廷栋的供述与辩解;6、巧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余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余某某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余某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视频资料: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使用电击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垃圾铲1个、火钳1把、电线2根、手套1双、胶把钳1把、起子1把、电胶布1圈、电筒1把、升降梯1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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