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明某某系情人关系(余某某丧偶、明某某已婚),交往过程中,余某某曾用手机记录下了两人的一些性交过程和其他不雅录音。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采取威胁明某某要将上述性交视频、不雅录音向明某某所居住的村里公布,让明某某身败名裂的方式,多次勒索明某某,共获取人民币7000元。具体如下: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余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明某某索要到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29日、30日,被告人余某某以上述方式向明某某分别索要到人民币1000元和4000元,共计500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再次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明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经明某某报警,余某某当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明某某被勒索的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 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手机信息和图片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傅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1页。
3.《证人名单》1份。
4. 涉案手机被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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