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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3时43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国市区宁城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宁城北路南方茶楼门前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花坛,致花坛及车辆受损。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孙冯英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幢**单元**室。

2.诉讼、证据卷贰册柒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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