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919********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政和县**乡**村****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告知被害人具有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同村村民张某某在政和县南大街(45-3)门口相遇,双方因之前山路费用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余某某又与张某某在政和县**街***号便利店门口,继续争吵,互相用手指向对方,并互相拉扯,被告人余某某用右手将张某某鼻子打伤。经政和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林某某证言;被害人吴某某场图、照片;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里。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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