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6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住蕉岭县**村**车行,群众,个体户,无前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借款纠纷先在通话过程中发生口角,后黄某某驾车乘载双方共同的朋友赖某某前往余某某位于蕉岭县**村的**车行找余某某理论。两人到达**车行后,黄某某即将车行内的监控摄像头转向别处,并继续与余某某争论归还借款一事,还用手扇了余某某的头脸部。余某某则拿起放在茶桌上的煮水壶,将壶内煮沸不久的热水泼往黄某某的身体,致黄某某的颈部、肩膀以及胸前等部位被热水烫伤。后黄某某被赖某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11日,蕉岭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某某殴打余某某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2021年2月7日,余某某与黄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由余某某赔偿黄某某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8000元,获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育林

                                    检察官助理 罗燕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物证煮水壶一个;

5.《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