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陈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至8日间,被告人余某某为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明知采伐的思茅松已超出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量(采伐蓄积7.7立方米),仍使用油锯在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小组“**地”(小地名)自家林地内采伐思茅松和栎类树种,并将采伐倒的思茅松断为2米、3米、4米规格树桐,致使大量思茅松和栎类树木被采伐,其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机在“**地”开挖运输道路(已行政处罚),直至被护林员制止。经普洱市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余某某砍伐树种(思茅松)110株,林木蓄积82.2661立方米,砍伐树种(栎类)32株,林木蓄积1.747立方米,合计84.0131立方米,超量采伐林木蓄积76.31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伐的思茅松原木、油锯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思茅区**镇林业服务中心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集体(个人)自用材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权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廖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关于余某某砍伐林木的林业现状鉴定报告、关于余某某使用林地的林业现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佳意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扣押的思茅松原木5堆及油锯1把现暂扣于思茅区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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