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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余可兵,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301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住**街道******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1年8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7年8月、2018年6月、2019年6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可兵盗窃案,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余可兵行至本区沈家门街道**外**弄**号民房时,翻墙进入院内,伸手进入窗户打开门锁后进入被害人杨某某房间,从包内窃得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2月25日晚,被告人余可兵在沈家门街道**KTV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余可兵已在家属协助下退赃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可兵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可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可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可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艳芸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余可兵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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