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某谎称需要装修房子,要求其儿媳张某某帮忙上网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及一个瞄准镜等相关配件,后交由一收废品的人员(身份未查实)制做成一把枪支用于田里赶鸟。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儿子余某甲的动员下,主动到建瓯市公安局吉阳派出所投案,并上交改装的一把射钉枪、五百一十三颗钢珠、一百九十九发射钉弹。经南平市公安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入库清单、办案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余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杨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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