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金溪县XX镇XX村委会XX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以96万元价格租赁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的山场(山场为XX山及圳背到XX背路至XX山)准备将山上的林木清理然后栽种经济作物香榧树。2020年3月10日,余某某到林业局办理了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XX山389立方米的马尾松林木采伐证(采伐方式为皆伐),然后开始将山上林木采伐清理。2020年7、8月份被告人余某某雇请挖机在已办采伐证山场上翻挖山场准备种植香榧苗木,在翻挖山场的过程中将旁边未办理采伐证的山场一并进行了翻挖,造成这部分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山场上的林木(阔幼)被毁灭(滥伐)。
经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在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山山场翻挖山场采伐面积91亩,扣除已办理的林木采伐证(0000317)采伐区域与本鉴定采伐区域进行叠加计算出已发采伐证区域面积24.13亩,实际无证采伐面积为66.87亩,采伐林木蓄积量(扣除已发采伐证区域)为67.5922立方米。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到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2020年10月28日向金溪县森林公安局缴纳1万元生态修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租山合同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鹰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李某峰、李某武、吴某清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余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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