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赤壁市**镇**街搬运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赤壁市**镇**村**组村民李某某家位于“**”的林木。同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吴某某、金某某等人将购买的林木予以采伐。经现场勘验,余某某采伐林木蓄积33.1立方米。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赤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追缴笔录、收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4.现场勘验报告;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2389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