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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铁检刑检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余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潮州动车所食堂宿舍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黑色双肩背包里的一个装有现金4200 元的信封袋盗走(内有伟雄记工卡一张),将其中600元用于食宿等花销。次日,民警在揭阳机场安检处将其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剩余赃款36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5月28日退缴赃款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监控录像;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签认材料、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5.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签认材料;6.被告人供述及签认材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回部分赃款且被盗财物已全数发还,被害人未遭受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彭伟锋

            检察官助理:马银璇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联系方式151********;

2.案卷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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