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余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村**号,现住中山市小榄镇庆祥街18号。2018年9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释放。2018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2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4日、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翠相识多年,日常相处过程中余某甲得知张某翠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2017年1月29日晚,在小榄镇大地影院被告人余某甲借用被害人张某翠手机打电话期间,私下使用张某翠手机微信向自己微信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0元,并删除微信转账记录。2017年2月2日,被害人张某翠发现被盗后报警。2018年9月23日2时某某,被告人余某甲在东莞市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余某甲将赃款人民币1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翠,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15900049123)正在取保候审,保证人是余某乙冲(18680171703),系余某甲父亲。
2、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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