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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至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肖某某(在逃)两人将停放在景洪市***酒店附近停车场的一辆(车架号:LC***,发动机号:Y1***,车牌:云******,车辆登记为岩某某,实际车主为马某乙)银色力帆牌小型面包车,接线启动后盗走。2019年11月29日0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队***检查站被抓获,并查获被盗车辆,同案犯肖某某逃跑未被抓获。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鉴定价值为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摘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领条、车辆注册机动车信息、情况说明等;证人马某甲、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6页,散卷1份共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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