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09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乡**里村**号,案发前暂住广州市南沙区**路**,于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即将离开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有限公司宿舍**房某某,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台橙色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213元。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后,该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 书证;5. 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霓
2020年6月2 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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