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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捕前住罗定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存放在罗定市**街道**路**号门前的20包润丰牌水泥。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560元。

二、2019年11月 1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存放在罗定市**街道**路**号门前的 35包润丰牌水泥、6包正龙牌石灰粉。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70元。

三、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存放在罗定市**街道**路**号路边的35包润丰牌水泥。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050元。

四、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在罗定市**街道**路**号门前的18包润丰牌水泥。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540元。

五、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在罗定市**街道**路**号门前的25包华新堡垒牌水泥。其后,被告人余某某又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存放在罗定市**街道**路**号门前的5包中材牌水泥。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7)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2卷及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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