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56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院平房**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无业。2015年1月6日因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8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从汉中市汉台区****广场下班,步行至汉中市汉台区****“**家乐”超市门口的车辆保管站,准备骑走放在此的电动车回家。当被告人余某某推出自己电动车的时候,发现旁边停放的一辆淡蓝色“雅迪”牌电动车未上锁,便将其从保管站推出,然后骑回在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的家里存放。之后,被告人余某某又返回“**家乐”超市门口的车辆保管站,将自己的电动车骑回了家。盗窃电动车后,被告人余某某一直将所盗赃车存放于家中直至被抓获。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312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电动车,返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5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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