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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9********,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九江**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路**号,住址湖口双钟镇**小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湖口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左右,九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员工被告人余某某趁下班无人之机来到**公司物资仓库,用钢锯、锯条、收缩刀等工具盗窃规格为YJV3*300+1*150蓝天牌电缆线约4米,后于2018年12月14日16时许,到刘某某的**废品回收站以20.5元每斤的价格卖了45斤电缆线里的净铜丝,卖得人民币923元。

2018年12月15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余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公司物资仓库盗窃相同型号的电缆线时,被公司值班人员陈某某现场抓获,经查,该被盗电缆线长3.3米。

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YJV3*300+1*150蓝天牌电缆线在基准日的零售价格为538.5元每米,7.3米该种型号的电缆线价值人民3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5.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二起盗窃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萍

2020227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887929****。

2.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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