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在马集卫生院输液结束出来后,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住院楼门前的一辆红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放置在自家老房内。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值为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金某、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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