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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42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王店镇****,因涉嫌盗窃罪,经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因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32分,被告人余**在咸阳市渭城区花店巷西口****店内盗取一部银色vivox30手机;2020年5月29日9时44分,被告人余**在咸阳市渭城区四中西侧****前台盗取一部蓝色oppoR17 Pro手机。经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两部手机在价值为人民币叁仟伍佰零肆圆整(¥3504.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成刚

检察官助理:杨辽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卷外材料4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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