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湛江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黄某某、余某甲(均已被判决)在余某甲家里吸食毒品时,三人商量去湛江*区***旅游区**度假村***公司员工宿舍门口盗窃摩托车。黄某某遂骑摩托车搭载余某甲、余某某到湛江*区***旅游区***公司员工宿舍门口停车场,由余某某拿着液压钳去盗窃摩托车,黄某某和余某甲分别在停车场两端路口看风。当日17时59分许,余某某将一辆银白色女装摩托车车锁撬坏,并将车推出**度假村,后其三人推着摩托车离开现场。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女装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831元。
2、2016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余某乙(已被判决)在湛江市**区**镇**市场附近相遇,余某某向余某乙提出一起去***旅游区窃取摩托车。之后,余某某开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搭载余某乙由**镇**市场出发经***旅游区售票处前往***旅游区**北路游乐中心别墅区。到达游乐中心别墅区路段后,余某某下车到别墅区内盗窃摩托车,余某乙则在别墅区外路边望风。几分钟后,余某某从游乐中心别墅区里推着一辆黑色女装大阳摩托车(车牌号粤KV****)出来与余某乙汇合。由于余某某未能启动摩托车开走,于是余某乙骑着余某某开来的红色摩托车,用脚顶着余某某骑的黑色女装摩托车排气管处使力推,帮助余某某将偷来的黑色女装摩托车顺利逃离现场。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辆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的赃物摩托车和作案工具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余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及同案人余某甲、黄某某、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摩托车两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内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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