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余海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街。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3月2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海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人余海涛到晋江市**街道**社区被害人傅某某的宿舍中盗走其一部价值人民币3135元的ipadmini5平板电脑,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通讯店。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工业区**宿舍抓获被告人余海涛。案发后,从“建发”通讯店追回被盗的平板电脑,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余海涛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余海涛的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纸条,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海涛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海涛辨认作案地点及销赃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海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海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海涛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海涛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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