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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1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从漫水湾镇西河村6组邓某某家里多次盗走筲箕、竹漏篼、搅拌机、调直机(老式)、普通报废货车(车牌号:川WK****,发动机号:HA5V01****)的发动机及3个轮胎、胶框、铜芯线等物品,并将所盗物品售买给三家废品收购站。余某某所盗窃物品后经冕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果为人民币2284.00元。侦查人员后于2019年1月26日8时许,在询问受害人邓某某时,其邻居给邓某某打电话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正在邓某某家实施盗窃的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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