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国石油第一建设公司在珙县沐滩镇、下罗镇等地铺设页岩气输气管道,该公司在铺设管道沿途租用当地农民土地来堆放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在帮燃气公司运输泥土的时候发现珙县沐滩镇同乐村1组堆料厂有4节燃气管道,且该堆料场无人看管,便想将该4节管道盗走变卖。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雇请王某某用车将该4节管道以及小地名“土地坳”的2节天燃气管道盗走,销赃获得1160元后支付王贵昌运费450元及借款150元,被告人余某某获利560元。经鉴定,涉案管道价格为4363元。案发后,被盗管道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舒德
检察官助理: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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