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住峨眉山市**镇**楼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愿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因吸毒成瘾,为筹集毒资在峨眉山市城区多次盗窃电瓶车、自行车。
1、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峨眉山市**镇沃尔玛麦当劳门口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电瓶车,经鉴定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624元。
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峨眉山市城区名山休闲广场盗窃一辆绿色捷安特牌自行车。
3、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峨眉山市城区“北城逸岭”小区门口盗窃一辆黄色雷克斯牌自行车,经鉴定自行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980元。
4、2020年3月5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峨眉山市城区沃尔玛地下室过道内盗窃一辆红色自行车。
所盗车辆全部被余某某变卖,所获款项全部用于吸食毒品。2020年3月24日,余某某在峨眉山市金顶北路“川联房产”处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陈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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