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晓斌,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通过网络微信聊天认识,后余某某答应给覃某某10000元,覃某某答应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24日晚,余某某开车去到深圳市找到那覃某某,在车上余某某将现金10000元交给覃某某,后双方开车回到东莞市**镇**路**村路段****酒店并登记入住***房,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二人在房间内睡觉。同月25日3时许,余某某趁覃某某熟睡之机,从覃的手提包内拿走现金10000元并离开酒店,后被害人报案,民警通过电话通知余某某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自行到达寮步派出所接受调查。破案后,起回被盗的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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