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41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栋**号房(户籍所在地丰顺县**镇**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20年3月26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人余某某多次在丰顺县盗窃汽车电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自行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皇朝KTV门口,盗得被害人罗某甲车牌号为粤M20****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车的电池一个(无法估价)。
(二)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环城路金瓯沙场旁,盗得被害人彭某某东风天锦牌货车的电池一个(无法估价)。
(三)2020年3月15日18时06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中心小学门坪附近,盗得被害人邹某某车牌号为粤M0R****的江淮品牌厢式货车上的电池一个(无法估价)。
(四)2020年3月15日18时50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三门凹三和街7-1号,盗得被害人吴某某车牌号为粤M8Z****庆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的电池两个(无法估价)。
(五)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和顺路动力健身门口,盗得被害人罗某乙车牌号为粤MFF****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的电池一个(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甲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友萍
检察官助理:冯正红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一百六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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