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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村委**张。201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在佛山市**区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4日凌晨,余某某去到**镇**村**巷**号被害人潘某某的旧宅,撬锁入内,盗走4只大谷碗。上述被盗财物未能核价。

经鉴定,在屋内神台碗柜内一只瓷碗上提取的擦拭子与余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01×1025

2.2019年11月13日凌晨,余某某去到**镇**村**号被害人刘某某的旧宅,撬锁入内,盗走现金约人民币1000元、三只手表和一个灰色头盔。上述被盗财物未能核价。

经鉴定,在屋内房间的一个塑料箱提取的擦拭子与余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1.09×1022

3.2019年11月25日凌晨,余某某去到**镇**村**巷**号被害人唐某某的住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10饼普洱熟茶饼、一只黄金女士戒指和一个女士黄金桃形吊坠。上述被盗财物未能核价。

经鉴定,在屋内大厅神台提取的擦拭子与余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2.38×1021

4.2019年12月11日凌晨,余某某去到**镇**村**巷**号被害人陈某甲闲置的旧宅,撬锁入内,未盗得财物离开。后余某某来到**巷**号被害人陈某乙闲置的旧宅,撬锁入内,盗走三只碟子和三只碗。上述被盗财物未能核价。

经鉴定,在陈某甲屋内大厅神台提取的擦拭子与余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3.41×1023;在陈某乙屋内房间的梳妆台抽屉把手处提取的擦拭子与余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01×10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又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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