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于2019年11月27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及同案人何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华达街吉翔居对面出租屋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双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其二人将盗来的摩托车骑回连平老家。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8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余某某家扣押了被盗摩托车,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某陈述;6.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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