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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阳朔县阳朔镇石马璐77号路边,将被害人韦X锋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盗走。

2020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阳朔县阳朔镇凤鸣市场辅道路边,将被害人胡X华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

2020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阳朔县阳朔镇镇凤鸣市场维也纳酒店路边,将被害人梁X娟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盗走。

2020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阳朔县阳朔镇镇石马路维也纳酒店路边,将被害人段X钰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

2020年2月10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阳朔县阳朔镇镇凤鸣市场内,将被害人王X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盗走。

2020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阳朔县阳朔镇凤鸣市场内,将被害人莫X荣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阳朔县阳朔镇凤鸣市场维也纳酒店往高铁站方向30米辅道路边,将被害人刘X燕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

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阳朔县阳朔镇凤鸣市场维也纳酒店入口旁水果摊,将被害人汪X萍放在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

2020年4月8日15时许,在从平乐县中医院开往阳安乡的公交车上,被告人余某某将被害人廖X发上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盗走。

2020年4月23日11时许,在从平乐县中医院开往阳安乡的公交车上,被告人余某某将被害人廖X安上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韦X锋、胡X华、梁X娟、段X钰、王X、莫X荣、刘X燕、汪X萍、廖X发、廖X安的陈述;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忠倩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叁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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