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08年3月8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7月26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3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1时49分,被告人余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登上521路公交车,上车后站在被害人张某某附近。当车行至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西站公交站时,余某某趁张某某下车之际,将手伸进张某某的衣包里,盗走张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V20手机,并尾随被害人下车。余某某供述其得手后将手机关机并在成都市文化宫附近路边以8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小区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余某某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4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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