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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幢**单元**室。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号广场的停车场内,采用砸碎左侧车窗玻璃的方法,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女,41岁)摆放在一辆奥迪车(金色,车牌号为:云******)内的皮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若干张等)。

2018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停车场内,利用随身携带的破窗器将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车牌号为:云******)左后窗玻璃敲碎,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男,35岁)摆放在车内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385元)、印象云烟3条(价值人民币1740.00元)、珍品云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15元),随后骑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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