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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大学本科,饿了么配送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尖咀塘5栋4号,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景东安厦小区11栋506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0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送外卖时,途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以下同)古镇公元小区门口电动车停车位,发现被害人邵某某的一辆未拔钥匙的黑色豪门牌电动车停放在路边,遂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一旁,并将该黑色电动车盗走。后余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车牌丢弃、车辆藏匿于红星民心安置小区内的电动车车棚处。

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公安机关在红星民心安置小区内的电动车车棚处将一辆黑色豪门电动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豪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关于“二手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  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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