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电动车修理店老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城**号门(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侦查部门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鼓楼医院门诊大楼二楼食堂打饭吧台处,趁被害人张某甲打饭不备之际,将张某甲放在吧台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8手机窃走并随即离开。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80元。
2019年12月23日,民警在本市浦口区**市场**电动车修理店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票,聊天记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鼓楼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91446****);
2.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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