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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5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现住建德市**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8时5分至11分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到建德市**街道**农贸市场**号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水果摊位,顺手牵羊窃得葡萄及一袋冬枣等水果。

2.2019年9月17日8时22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到建德市**街道**农贸市场**号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水果摊位,顺手牵羊窃得摊位钱盒内现金人民币60余元。

3.2019年9月18日8时5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到建德市**街道**农贸市场**号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水果摊位,顺手牵羊窃得摊位钱盒内现金人民币50元。

4.2019年9月19日8时33分至8时35分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到建德市**街道**农贸市场**号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水果摊位,顺手牵羊窃得摊位钱盒内现金人民币150元。

5.2019年9月20日8时9分至15分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到建德市**街道**农贸市场**号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水果摊位,顺手牵羊窃得摊位钱盒内现金人民币170元和摊位上的桃子、冬枣各一袋。

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子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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