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65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系本市**街道***村**园诸暨市**蓄滞洪区项目部工地电焊工。2020年5月12日至6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趁该工地其他人下班之后,先后14次盗窃螺纹钢共6.27吨,总计价值人民币约23449.8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提取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货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视频资料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余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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