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路**号(户籍已被销户),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8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到三亚市**路**手机店门口前的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兜里的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4元)盗走。
2019年9月1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三亚市**巷居民楼房间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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