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2日被罗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地铁站**出口,使用自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14寸折叠黑色代步电动自行车盗窃得手。随后,被告人余某某予以销赃牟利。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地铁站**出口,使用自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欧诺思牌电动自行车盗窃得手。后将该车藏在**街某处隐匿(已发还)。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97元。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后,带领民警将赃车缴获。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地铁站**出口,使用自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松捷牌电动自行车盗窃得手。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62元。被告人余某某予以销赃牟利。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后,带领民警在销赃地点将赃物缴获(已发还)。
被害人报警后,民警经过视频跟踪、研判锁定被告人余某某。2019你12月16日,民警在罗湖区**大厦**层**号铺**网吧抓获被告人余某某。民警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收缴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可折叠电单车一辆、松捷牌电单车一辆、螺丝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淘宝截图、监控截图、物证照片、收据、物证、视频资料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视频研判报告、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肆份。
3.随案移送:螺丝刀一把(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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