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谎称要还钱给被害人黄某某,约其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酒店**号房。同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谎称要使用被害人黄某某的VIVO手机收款,拿走其手机,并离开该房间。之后,被告人余某某让人发一个收款二维码到自己的手机上,被告人余某某用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向该二维码支付人民币6600元。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935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扣押被盗VIVO手机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VIVO手机;2.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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