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Z132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1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东八里社区1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黑色电动车,后余某某将该电动车在土门市场销赃200元。
2.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市场粮油通道盗窃被害人崔某某一辆棕色邦德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3.2020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政法大学家属院6号楼5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宋某某一辆上海利马牌灰色电动车。
上述被盗电动车均未追回,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国华招待所内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视侦技术研判报告、情况说明、购买凭证等;
2.被害人张某某、崔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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