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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街**A座**便利店,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XR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16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96元。2020年5月3日19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楼下将余某某抓获。到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被盗手机销售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6.​ 作案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9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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