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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余某某在收购废品过程中了解到重庆市永川区云易通电商小镇工地有大量钢管等材料堆放,该工地处于停工状态。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余某某先后七次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时,以切割钢管、雇佣工人搬运、雇佣吊车吊装等方式,盗窃云易通电商小镇项目承建方重庆劦淼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堆放的共计86352元的华岐牌焊钢等物品。余某某后将所盗物品销售给龙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等人,所得赃款四万余元被个人耗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L****的东风牌小型货车来到云易通电商小镇工地,将约8根圆柱形支架钢管盗走后,销售给重庆市大足区登云镇一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900余元被自己耗用。

二、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再次驾驶牌照为渝AL****的东风牌小型货车来到云易通电商小镇工地,采切割钢管后运走的方式,盗得价值4944元的华岐牌焊钢1.03吨。后余某某将所盗物品销售给龙某某,所得赃款2000余元被自己耗用。

三、2019年7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再次驾驶牌照为渝AL****的东风牌小型货车来到云易通电商小镇工地,采用切割钢管、雇佣工人搬运等方式,盗得价值7824元的华岐牌焊钢1.63吨。后余某某将所盗物品销售给龙某某,所得赃款3000余元被自己耗用。

四、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再次驾驶牌照为渝AL****的东风牌小型货车来到云易通电商小镇工地,采用切割钢管、雇佣工人搬运等方式,盗得价值3600元的华岐牌焊钢0.75吨。后余某某将所盗物品销售给龙某某,所得赃款1650元被自己耗用。

五、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再次驾驶牌照为渝AL****的东风牌小型货车来到云易通电商小镇工地,采用切割钢管、雇佣工人搬运等方式,盗得价值5232元的华岐牌焊钢1.09吨。后余某某将所盗物品销售给龙某某,所得赃款2000余元被自己耗用。

六、2019年7月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再次来到云易通电商小镇物流园工地。采用雇佣工人搬运、雇佣吊车吊装等方式,盗得价值28512元的达钢牌角钢5.94吨。后余某某将所盗物品销售给龙某某,所得赃款12960元被自己耗用。

七、2019年7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再次来到云易通电商小镇工地,采用雇佣工人搬运、雇佣吊车吊装等方式,盗得价值36240元的达钢牌角钢7.55吨。后余某某将所盗物品销售给熊某某,所得赃款17740元被自己耗用。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身份信息、账本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余某某等人盗窃的华岐牌焊钢4 .5 吨等物品重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凯

                                   2020年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永川看守所

2. 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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