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98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家园**组团**栋**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曾系情侣关系,二人自罗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分手。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余某某在未经罗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在恋爱期间获知的罗某某支付宝、微信账号和密码并从中消费、借款共计50400余元,其中,从支付宝花呗消费8484余元、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0元、支付宝绑定的中信银行银行卡消费18810元、微信绑定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消费3112余元。
被害人罗某某的母亲雷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余某某,后于2020年5月21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将其抓获归案。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退赔被害人4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业务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谅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家园**组团**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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