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0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是重庆市沙坪坝区**口**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该分局决定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黄某某右侧裤包内的VIVO Y7S青色手机一部盗走。后余某某以人民币650元将该手机销赃给陈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余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号附**号**-**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黄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手机购买凭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 杨 瑀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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