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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0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号**。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被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被陕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10月被重庆市原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9月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2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201路公交车上,当车辆行驶至古南街道百步梯路段时,乘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周某某随身放在衣服左侧口袋里的一部型号为MP1701的美图牌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挥霍。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931.5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9月3日被民警从重庆市西山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传唤到案。到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接收证据清单及手机盒照片、微信截图,监控视频等证实被告人余某某扒窃的事实经过;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系被从戒毒所传唤到案,有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余某某有犯罪前科、吸毒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友东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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