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咸宁市****教育基地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户籍所在地咸宁市咸安区******组,现租住咸安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咸宁市****教育基地工作时进入二楼存放室,用密码打开存放室储物保险柜,将咸宁市****第**调查审查室办案人员存放在储物柜内的被留置对象何某某的30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解除暂予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某、熊某某、童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汉军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视听资料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