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咸宁市****教育基地工作时进入二楼存放室,用密码打开存放室储物保险柜,将咸宁市****第**调查审查室办案人员存放在储物柜内的被留置对象何某某的30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解除暂予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某、熊某某、童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汉军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视听资料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