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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5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去到本市凤岗镇黄洞金美工业园D栋4楼(**玩具厂),撬锁进入车间实施盗窃,偷走成品铜模具60套(价值21314.82元)。破案后,缴回涉案被盗的模具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物证缴获的铜模具,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盗窃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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