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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4231998********,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攀天阁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3日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家的**百货店内的现金1682元、软珍香烟一条、和谐香烟2盒、软礼香烟1盒。经维西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49元。

2、2020年12月5日凌晨5时许,余某某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面馆内的现金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香烟、现金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被盗香烟的价格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部分被盗财物经追赃后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陶雪丽

代理检察员:刘先丽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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